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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漁港得依其使用需要,設下列各類碼頭: 一、卸魚碼頭。 二、加油碼頭。 三、加冰碼頭。 四、加水碼頭。 五、修護碼頭。 六、補給碼頭。 七、休息碼頭。 八、公務碼頭。 九、其他專用區域碼頭。 前項碼頭之位置及長度,除前項第九款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外,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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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