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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漁港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港區水、陸域範圍。 二、港區開發目標。 三、水域分區使用計畫。 四、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五、漁港設施計畫。 六、運輸系統計畫。 七、設施建設計畫。 八、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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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