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港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 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 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 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漁港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