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港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漁港區域之劃定,應附具下列文件;變更時,亦同: 一、劃定或變更之主要理由書。 二、漁港區域說明書。 三、關係區域調查表。 四、漁港設施調查表。 五、漁港主要設施構造圖。 六、漁港區域平面圖。 七、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圖。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或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漁港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