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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 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但船舶無法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泊岸加 油者,漁船加油站得以自備之油駁供應,並應於該港區內直接加注於船舶 自用固定油櫃內。 前項販售之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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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