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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9條

漁船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 漁船加油站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次日起,逾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執照。但申請 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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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