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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 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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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