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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18條

漁船加油站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 體或其負責人,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置漁船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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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