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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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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