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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9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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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