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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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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