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6條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