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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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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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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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