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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5條

調查會對外行文或發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調查會調查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有重大明顯瑕疵致影響調查正確性或合法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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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