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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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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6條
調查會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承辦業務單位人員派兼之,並指派專責人員統籌行政事務及擔任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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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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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調查會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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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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