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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現場搶救任務致發生死亡事故者,由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製作基本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供予中央主管機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辦理事故原因調查。 消防、義勇消防人員發生前項情形以外之第二條第一款事故者,由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辦理事故原因調查。但跨機關或轄區執行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者,由申請勤務支援之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辦理事故原因調查。 不能依前二項定其管轄權或有其他特殊情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製作基本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或辦理事故原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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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