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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一句話看懂
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規範無國籍學生在台灣接受國民教育權益,辦法目的在使無國籍學生能順利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享有基本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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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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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無國籍學生,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無國籍人,未滿十八歲需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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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無國籍學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年齡、學習能力及其他因素評估後,分發學校並編入適當年級、班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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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無國籍學生具特殊教育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評估、鑑定及實施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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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學習或生活適應有困難之無國籍學生,應提供資源及適切輔導;必要時,應定期查詢或訪視無國籍學生之就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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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在臺出生未辦理戶籍登記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協助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者,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就學權益事項,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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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無國籍學生就學,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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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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