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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第4條

無國籍學生具特殊教育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評估、鑑定及實施特殊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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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