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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無國籍學生,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無國籍人,未滿十八歲需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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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