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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5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5條
第 二 章 無線廣播電臺及無線電視電臺之申請設置及審驗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完成後,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或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電臺之測試,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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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
「無線廣播電臺及無線電視電臺之申請設置及審」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申請設置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依廣播電視法取得籌設許可及頻率核配後,應檢具…
第4條
無線廣播電臺之天線鐵塔設置位置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或指定之廣播服務區。二以上之無線廣播、電視…
第6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營運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
第7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
第8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
第9條
各類電臺發射機發射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規定如下:一、調幅廣播電臺:(一)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
第10條
無線廣播電臺干擾保護規定如下:一、調幅廣播電臺:(一)同頻(頻率間距0千赫(kHz)):於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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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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