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8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8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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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