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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7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7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應檢具
第三條
第一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核准證明,並依
第五條
規定申請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變更為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者,得免附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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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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