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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 二 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應由供給人及承用人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申請書。 二、提供使用或共用之協議書。 三、供給人及承用人之頻率使用規劃。 四、供給人及承用人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變更說明、變更前後對照表及及相關佐證資料。 五、供給人經核配無線電頻率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程度說明及佐證資料。 六、對於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考量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七、頻率干擾評估及說明。 八、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變更時,供給人與承用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變更說明、變更前後對照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協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之頻段、頻寬、區域、期限等。 二、協議期間終止後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三、頻率發生干擾之處理程序。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記載事項有誤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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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的其他條文

第17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一、2100MHz頻段:上行1920M…第19條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一、無線電…第20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二、從…第21條(刪除)第22條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第22-1條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第23條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前項申請經核准,及取得變更網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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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