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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電信事業前項申請經核准,及取得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後,檢具核准函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主管機關依前項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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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