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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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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