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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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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