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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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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 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 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 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 五、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消費者權益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整體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二、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三、增進用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四、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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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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