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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11條

前條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本部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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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