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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第12條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接受捐贈或核轉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運動事業,應妥善管理及運用捐贈款,並將核轉捐贈之對象姓名、受贈金額、日期、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捐贈、舉辦或核轉後三十日內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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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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