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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一、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二、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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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