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第4條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