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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支出,其相關之交易或捐贈行為,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合常規交易者,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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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