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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以購買運動賽事種類性質報經本部同意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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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