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第11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或結構體上設置下列可抑制粉塵之設施之一: 一、防塵網。 二、防塵布。 三、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結構體。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