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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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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8條
營建工程施工規模達下列條件之一者,營建業主應依附表四及附表五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 一、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 二、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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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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