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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程工地(以下簡稱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二、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三、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四、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至少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內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五、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六、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七、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八、粗級配:指舖設地面,防止粉塵逸散之骨材。 九、粒料:指礫石、碎石或其他防止粉塵逸散之粒狀物質。 十、路面色差:指道路表面因沙土等粒狀污染物附著,造成與乾淨路面有顏色差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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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