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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前項標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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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