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第12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 一、以電梯孔道輸送。 二、以建築物內部管道輸送。 三、以密閉輸送管道輸送。 四、以人工搬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管(孔)道出口,應設置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並灑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