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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1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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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