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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隔離管制計畫之隔離處所,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所及隔離管制計畫可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實地查核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改善而未改善者,不予核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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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