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 第8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8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 一、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於國內運輸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加封後派員押送或由輸入人、使用人運送;押送或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使用人提供或負擔。 二、運抵隔離處所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使用。 三、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隔離處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並依核准之隔離管制計畫,維持其狀態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四、使用期間,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其隔離處所應受植物檢疫機關之監督,輸入人、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期間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時,輸入人、使用人應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通報植物檢疫機關;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使用人負擔。 五、使用期間應製作使用紀錄,其內容應包括輸入、銷燬、分讓及使用情形。但供展覽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輸入人、使用人應於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將使用紀錄報植物檢疫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在一年以上者,輸入人、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使用紀錄,報植物檢疫機關備查,並應保存三年。 六、所使用或接觸之容器、工具、包裝材料、栽培介質、植物或植物產品及其他物品,如有逸散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風險者,應於使用後適當處理或銷燬。 七、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再輸出時,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並以密閉或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包裝運輸。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植物檢疫物(以下簡稱特定植物檢疫物)者,輸入人應填…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隔離管制計畫之隔離處所,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所…第4條第二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輸入。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第5條輸入人輸入特定植物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許可,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第6條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分讓予使用人前,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第7條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第9條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植物檢…第10條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間屆滿、或違反第八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限…第11條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第1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所定事項,委任植物檢疫機關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