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 第4條

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轉介轉銜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需治療病人之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地地址及住(居)所地址。 二、主要聯絡人之基本資料:姓名、身分關係及電話號碼。 三、入出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之日期及原因。 四、需治療病人之健康狀況:精神疾病診斷、症狀、處方用藥情形、有持續治療需求之情形及專科醫師姓名與其專科證書字號。 五、轉介轉銜目的。 六、通知來源、通知日期及通知人員之姓名與聯絡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