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 第5條

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通知,依需治療病人之病況與需要,提供下列服務: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病人: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追蹤關懷及個案服務。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病人: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服務,或視需要連結其他服務管道。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