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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管理需治療病人及其主要聯絡人之資料,並就其資料建檔及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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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