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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使用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之藥品及醫療器材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並應製作紀錄及納入病歷,依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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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