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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已施行第二十六條各款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該條專科醫師資格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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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