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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第27條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 第 二 節 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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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一、眼整形。二、鼻整形。三…
第23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前,應確實評估手術或處置之風險,並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第24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使用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之…
第25條
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
第26條
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分別由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各該科別之專科醫師,始得為之:一、臉…
第27-1條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應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且完成中央主管機關…
第27-2條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
第27-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
第30條
九十九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應訂定緊急後送轉診計畫,並與後送醫院簽訂協議書或契…
第3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已施行第二十六條各款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且取得…
← 第26條
看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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