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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臺 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練六 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其訓練 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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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