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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錄取人員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類科及等級與 現職性質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於榜示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向內政部申請以現職訓練,並以報 到日為訓練起算時間。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受訓或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 者,註 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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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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