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9條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訓練成績初 審名冊 (附表二)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三) ,函報內政部核轉 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正式任用。 (編 註:附表一、二、三請參閱考試院公報 第 15 卷 8 期 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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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